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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社会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若干问题的决定 为加强哲学社会学院师资建设,尽快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经院务会研究,对我院教师在职攻读计划内博士学位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在保证全院教学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哲学社会学院要积极地为院内教师以在职攻读方式取得博士学位争取机会,并创造必要条件。 二、在可能的情况下,力争每年选派数人报考本校或外校的计划内在职博土生,其中,报考外校在职博士生的人数,每个二级学科每年限于一人。 三、当年硕士研究生毕业留校的教师,申请报考在职博士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表现出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治学能力,在同届硕士研究生中表现突出; (三)已有公开发表的具有较高学术质量的研究成果,其硕士论文得到了答辩委员会普遍的较高评价。 四、已在院内]工作1年以上的教师,申请报考在职博士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表现出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质; (二)能够胜任教学工作,教学质量不低于较好水平; (三)在学术研究方面表现出较强的实力或发展潜力; (四)安心于从事教师工作,能够长期在院内任教。 五、凡申请报考在职博士生者,需经所在教研室和所在系的负责人同意;系、室负责人应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量和师资力量的情况,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如本单位教学任务的完成会因此而产生困难,则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和说明。 六、每年报考在职博土的人数和具体人选,由院务会议综合考虑各方面有关情况,集体讨论确定。在申请报考人员其他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于科研成果突出或学术发展潜力较大者予以优先考虑。 七、院务会议根据院内师资建设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如认为确有必要,可要求申请人与哲学社会学院签订保证博士毕业后回院任教的合同;如申请人拒绝签订合同,不得报考在职博士生。 八、在职攻读计划内博士学位的教师与院内其他在职教师享受同等的待遇。 九、哲学社会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如遇到较大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哲学社会学院可根据其困难程度、学习和工作业绩及学术发展潜力等情况,酌情予以经济资助。 十、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学习期间,均需按学校的规定,平均每年需要完成三分之一的教学工作量。 十一、本决定所说的外校,不包括港、澳、台和国外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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