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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素质,尤其是提高青年教师的学术水平与教学质量,培养学术带头人,拟有计划地输送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是我校实现2006至2010年建设与发展规划的战略措施之一。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热爱本职工作,在教学及科研工作中起到骨干作用。 2、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校工作满三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获得硕士学位后须在校工作满三年;在职攻读学位人员获得学位后须在校工作满三年;调入人员须在校工作满二年。 3、原则上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可以适当放宽。 二、对各部门安排攻博人员的要求 1、应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选拔有潜力的优秀教师。 2、根据教学及专业发展需要(一般限近年无法引进的短线专业)确定攻博的专业方向,专业不对口或非工作需要者不予安排。 三、报考审批程序 1、填写《厦门理工学院教职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申报表》。 2、所在部门进行初步选拔,签署推荐意见。 3、教务处、人事处审核。 4、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优惠待遇 1、报考费用(含考务费、体验费等)凭有效发票报销,异地报名应采用函报形式(若现场报名,差旅费自理);异地考试按出差有关规定报销;异地攻博,学校每年按探亲有关规定支付一次往返路费。 2、获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者,可按《厦门理工学院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享受博士科研启动费的待遇,即本人提出申请项目,经学院评审,立项后发放。 3、攻读博士学位的培养费先由个人预付,待学业完成后,凭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博士学位证书以及培养费的有效发票报销。学校承担 培养费的三分之二(从科研启动费中支出),个人承担培养费的三分之一。 4、在攻博期间的第一学年及最后一学年至少应完成额定工作量的50%;中间学年(第二、第三学年)至少应完成额定工作量的75%。 5、攻博期间可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并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量的完成情况发放校内岗位津贴(若完成全学年额定工作量并考核合格以上等级者可享受全额校内岗位津贴;若完成全学年额定工作量的50%者可享受50%的校内岗位津贴,完成50%~100%之间依此地类推,而完成50%以下者则不予发放)。 五、义务 攻博人员在攻读前应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即获得博士学位后必须返回本校工作并至少继续为学校服务五年。在攻博期间和取得博士学位后的服务期内,未经学校批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承担违约责任:(1)因公或因私出国(境)而离职;(2)调动工作;(3)擅自离岗。 攻博人员若违约,学校将作如下处理: 1、必须向学校支付违约赔偿金,赔偿金以攻博期间学校所支付的所有费用总额(含攻博期间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基本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福利、学费、差旅费等)按逐年递减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攻博期间支付的所有费用应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数) 2、所得科研启动费,已物化的部分,应将物化设备或资料交还学校,并由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查验;未用完的经费,应交还学校。 六、其它事项 1、未经批准擅自报考者,不予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2、原则上应报考本省院校,如本省院校确无对口专业博士点,方可报考外省院校。 3、在职攻博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4、最终没有获得学位,所有费用自理;没有按期获得学位,因超期所支付的所有费用自理。 5、本规定出台后,原鹭江职业大学1998年出台的《关于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厦门理工学院人事处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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