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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提高我校教师的学历层次,使教师能胜任和适应未来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报考范围及条件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凡已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我校教师,在校工作期间,工作认真,满工作量,可申请报考定向在我校的在职博士研究生; 2.对我校无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点的教师,可申请报考校外并定向在我校的在职博士研究生。 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有关规定 1.考取校内在职博士研究生并定向在我校的教师,如属国家计划外的,其培养费由学校统一减免; 2.考取校外在职博士研究生并定向在我校的教师,如属国家计划外的,其培养费先由学校与本人各出50%,待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学校将退还个人缴纳的50%培养费; 3.校内在职博士研究生,每年至少应完成相应职务一半的工作量,学习期间职务工资(即70%部分)及各项补贴不变,岗位津贴由所在单位按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工作情况发放,其金额不得少于本人活工资(即30%)部分; 4.校外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职务工资(即70%部分)及各项补贴不变,岗位津贴由所在单位按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工作情况发放,其金额不得少于本人活工资(即30%)部分。属在职全脱产的,学习期间原工资(含职务工资、活工资)及各种补贴不变,其岗位津贴等不再发放; 5.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在职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 6.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如达到晋职条件,可正常晋升。 三、有关待遇 在职博士研究生获博士学位后享受如下待遇: 1.申报校青年基金和校创新研究基金项目时,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2.享受与校外引进的博士同等住房条件; 3.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协助解决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学、入托。 四、报考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由申请人所在基层单位根据个人表现、工作安排等情况提出意见; 3.人事处审核批准,开具同意报考的介绍信; 4.报名和参加考试。 五、其它规定 1.考取在职博士研究生后,入学前须与学校签定有关协议; 2.在职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须向所在基层单位和人事处师资办提交学习情况的总结报告一份(含思想表现、考试成绩等); 3.在职博士研究生获博士学位后,须至少在我校服务5年,服务期内不得自费出国、调离、辞职等; 4.为了鼓励我校教师积极承担在职博士生的指导任务,对于招收在职博士生的导师,其划拨的培养费、业务费与统招博士生相同。 六、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每年可允许适当比例符合条件的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七、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校人[1994]135号文件、校人[2001]310号文件停止执行。其它文件中有与本暂行办法不相符之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八、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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