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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认真招几个想认真做学问的人,委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因为这需要让人家通过严格的考试这一公定的关,而且有了许多公定的框。如我之类的人,本身在一生中已经成功地闯过数不清的考试关了,但我自己是不太信任考试的,尤其是中国式的笔试。但这种形式在咱们有科举这一传统的中国,已然获得了广泛的、根深蒂固的正当性——谁说制度的传统不重要啊——所以,我们一时还只能无奈地服膺于这一传统。
记得徐复观先生曾经说,科举的历史就是封建时代中国知识分子不断走向堕落的历史,而宋明理学则标志了反科举反知识分子堕落的一种运动,其所找到的出路就是“讲学”。这种说法实在是很深刻的,然而我们看到的是,随着西方的“大学”这一制度被引进到了中国之后,“讲学”虽然被纳入了更稳定的、更制度化的框架,但传统中国式的考试制度,则在大学这一制度框架下盛行,而且在现实中继续得到了正当化。比如,如果你不采用考试这一方式,马上就会被质问:那凭什么标准招生?大学老师的主观判断就那么可靠吗?
我的话又扯远了。今天本来主要是想议论一下考博这种事,并介绍浙大公法博士点的考博情况,顺便也为自己的招生做一下广告,呵呵。但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多说了,且将上一次我们考博的宪法试题(笔试部分)附在后面,供大家参考批评吧。
06年秋季浙大考博试题(宪法)
一、 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 从比较宪法的角度视之,你认为中国现行宪法文本的基本权利体系中阙失了哪些明示性的权利条款?
2、试评论“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一说。
二、分析题(30分)
请根据下列案情来展开分析。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被告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全国人大2001年的《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0万余元;被告则主张适用1989年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其中第36条规定农作物种子必须由政府定价,以“政府指导价”计算只要赔偿2万余元。
面对摆在眼前的法律抵触问题,承办该案的女法官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在判决书中写了这样的判决意见:“《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
判决书中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这样的表述“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严重违法行为。”2003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
该决定只是尚未履行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法定程序。而由于事件在舆论和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的关注下逐渐发生戏剧性的转折和趋向明朗化,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法定程序就一直没有进行。李慧娟也一直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任何书面处理意见。2004年4月初,院里电告她如果身体允许,希望她尽快回来上班。
三、论述题(40分)
试论当前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状况。(说明:本题须答约1000字以上,但务求精当,力避繁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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